本品为有机磷类
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熏蒸作用。对水稻害虫有较好防效。
1、本品应于水稻分蘖期到孕穗期、稻纵卷叶螟卵孵高峰期或三龄前幼虫期施药,重发年份,每代次防治2次,用药间隔期5-7天。
2、本品对
烟草、莴苣、
瓜苗、杜鹃花、茶花、玫瑰花敏感,使用时应避免药液漂移到此作物上,以防产生药害。
注意事项
1.本品在作物上使用的间隔期为15天。重发年份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2.本品不能与碱性农药等物质混用。
3.本品对蜜蜂、家蚕有毒,花期蜜源作物周围禁用,施药期间应密切注意对附近蜂群的影响,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;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,养鱼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域;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。